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发〔2007〕8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
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农业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农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农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3〕19号)及其他有关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种植业、畜牧兽医、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环境保护等农业事业单位。
渔业、林业、农业机械等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等级及结构比例参照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农业事业单位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