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查日期:自2011年9月9日起。
(四)核查程序:
1、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被核查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对本企业所有监理的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对本企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等进行认真梳理和整改。
2、2011年9月15日前,被核查的监理单位应按附件2要求准备核查申请资料,并经事故项目所在地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核查申请。
3、我厅接到监理企业核查申请后,将组织核查人员到企业监理的事故项目和其他2至3个项目现场,对监理履职履责情况以及项目总监注册和在岗等情况等进行核查(核查要求见附件4)。
4、对核查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及其注册执业监理人员和监理员,我厅将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以上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申请事项。被核查企业逾期未提出核查申请的,或核查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我厅将对责任企业和人员采取预警提示或约谈等进一步措施,视为拒不整改,作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核查申请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核查申请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核查申请目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
要求详细报告:(1)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组织情况;(2)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等;(3)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相关单位概况;(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证明材料
要求证明材料:按《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黔建施发〔2011〕28号)文件中“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顺序及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劳务企业应对照《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345号)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自查自纠报告
要求自查自纠报告:(1)自查自纠开展情况;(2)对已整改和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统计情况;(3)对自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情况;(4)附所有在建项目自查自纠表。
四、事故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附表: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在建项目自查自纠表
自查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管理员:
序号
| 自查项目
| 自查记录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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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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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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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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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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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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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项方案编审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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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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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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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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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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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施工现场消防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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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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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全生产检查及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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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情况汇总
| 该项目位于 市 县。项目监管部门为 。工程进度 。
本次共自查出安全隐患 条。目前,已整改 条。尚未整改的安全隐患主要有: ,未整改完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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