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1年9月9日前,被核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所有副本)交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待核查合格后,我厅将返还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被核查企业整改完成后,应持达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证明等核查申请资料,经事故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核查申请。核查申请资料按附件1要求准备。
4、我厅接到企业核查申请后,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组织核查人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其中,在建项目施工现场采用实地检查方式,核查项目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按要求从事故企业提供的在建项目一览表中随机抽取,在建项目实地检查结束后,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按附件3要求提交在建项目核查报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由核查人员到企业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5、对核查合格,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我厅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出具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完毕证明;对核查不合格,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2011年9月9日起到核查结束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以前,被核查的施工企业限制投标。
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核查
(一)核查人员:
“7.24”事故施工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八有限公司安全机构负责人陈平、事故项目负责人盛长云、专职安全员石世松;贵州群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项目专职安全员邓秀芳;“8.4”事故劳务分包单位贵阳抿鑫劳务有限公司事故项目专职安全员卢明刚;“8.8”事故施工单位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事故项目负责人陈宇峰、专职安全员张斌。
(二)核查内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核查日期:自2011年9月9日起。
(四)核查程序:
1、被核查单位应于2011年9月9日前将以上被核查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回我厅,由我厅重新考核。重新考核采用书面考试和面试方式进行,考核申请资料按《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11〕271号)中新取证考核人员执行。书面考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经我厅重新核查合格的,返还或重新核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核查不合格的,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上述人员自2011年9月9日起到核查结束并返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前,不得在企业及工程项目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等三类人员身份参加工程投标,企业应重新足额配备符合要求的三类人员。
四、监理企业安全监理责任履行情况核查
(一)核查单位:“7.24”事故项目监理单位铜仁市广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通武,项目总监黄勇);“8.4”事故项目监理单位贵州省建工监理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项目总监揭光伟)。
(二)核查内容:按照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
三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通过抽查事故项目和其他2至3个由被核查监理单位监理的施工现场,核查监理单位在建项目监理机构设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地例会实施情况,工程开工(复工)审查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对施工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理,工程旁站监理以及监理人员的到位率等履职履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