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延伸农村金融服务窗口。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联系点制度,及时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提供服务。大力推广转账电话特约服务点模式,依托农行“金穗支付通”转账电话的功能,将小额汇兑、小额现金存取等银行业务服务窗口延伸到村组。合理布局 ATM 和 POS 机,改善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受理环境,推广农村金融机构驻村受理业务,满足农民持卡取现和消费需求。探索流动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为边远地区农户定时定点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积极搭建县域融资平台,设立农村“金融超市”,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继续延伸县域外汇服务窗口,适时下放部分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提高县域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
三、切实增加“三农”信贷投入
(五)落实鼓励增加县域贷款的考核办法。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制定的标准,严格考核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情况,对于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市人民银行要及时向上级人民银行申报,存款准备金率上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 1 个百分点执行,并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对于达标且财务健康的机构,允许其按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推广沙洋等地存贷款挂钩办法,促进县域资金有效回流,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信贷投入。
(六)发挥金融机构融资合力。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及分支机构在做好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商业性贷款业务,支持农村生态旅游、种养殖业等特色农业发展;农业银行咸宁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大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商品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特色资源开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生产生活等领域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继续推广农户小额贷款,积极发展大额农贷业务,支持农村专业种养殖户及乡镇小企业的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应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其他商业银行应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体系建设及开发林业、水产养殖等新险种,为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金融信贷提供保障;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应延伸到农村,为农业发展项目、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加工等专业大户提供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