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以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等出资。对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允许以高新技术(含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出资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 70%,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增加注册资本的,可以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以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技术作为出资的,可以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审批部门批准)。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七)支持公司债权转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经法定评估验资和审批程序,公司债权人可将持有的公司债权,转为对本公司的投资。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依法予以登记,登记的出资方式为债权。
(八)放宽股权出资。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向其他公司出资,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
三、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丰富融资方式
(九)拓展动产抵押融资范围。支持企业将动产抵押融资范围拓宽到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支持企业以其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浮动抵押融资。大力推进企业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融资方式。
(十)推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推广企业以公司股东股权为标的物的质押贷款业务,使 股权由以往的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金, 充分实现股权价值。
(十一)支持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特别是支持具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企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开展质押融资。
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服务企业融资平台
(十二)搭建政策宣传平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生产经营状况、产业发展态势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贷款等信息的共享,方便企业和社会查询,接受公众监督。通过多种途径向企业发放抵质押融资指导建议书,向企业广泛宣传
担保法、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介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股权出资、非货币出资等方面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