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做好服务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做好服务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做好服务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 做好服务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
市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 “十二五”时期建设鄂南经济强市总体要求,突出在深入开展科技投融资,提高土地、资产等资源营运效益,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吸引和支持金融机构进驻咸宁,鼓励优势企业上市融资等方面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服务企业融资,促进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金融业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一)扶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按照“非禁即入”、“畅通准入”的原则, 大力支持和培育各类组织和个人创办融资担保机构、专业动产评估机构和有形动产交易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地方中小企业金融担保机构。

  (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

  (三)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允许境外投资者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允许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相关产业发展基金。

  (四)支持银行业加快发展。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典当业健康发展,建立适合各类型融资群体需求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

  二、加大对非货币出资的支持力度

  (五)允许以土地、水域等使用权出资。经法定机构评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允许以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