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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失效]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六、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时,可按2001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数〔扣除改制时办理的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及自谋职业的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计提职工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改制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改制前工龄的经济补偿。
  七、我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之前,凡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提前退休的人员,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因歇业等原因,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述人员的离退休费可继续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支付。今后增加离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的政策规定。
  八、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企业应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改制前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九、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历年积累中属应付工资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积余,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批准,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资产,以自然人或职工持股会等形式入股。
  十、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时净资产提留的顺序:
  1、已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2万元提留(离休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
  3、职工安置补偿费;
  4、按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规定可提的费用;
  5、担保资产;
  6、其他费用。提留资产除1、2、3、4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改制单位净资产到零为限。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系统内资产调剂,实现其他项目资产的提留。
  十一、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的审批。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及评估确认后国有净资产在500万元(含)以上,或具有特许经营权的文化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评估确认后国有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经各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市有关部门论证审核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局、国资局、体改委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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