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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失效]

  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经本人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所在用人单位歇业、撤销、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参照《条例》六十三条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发生工伤、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付。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用的计缴标准为:一般工伤人员为每人每年950元,职业病人员每人每年5500元,按实际年龄缴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至少缴纳5年;享受护理费和康复器具的工伤人员另需一次性缴纳3万元的代管费用。
  三、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深化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要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规定,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施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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