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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和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除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外,原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统一执行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全部雇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的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发生的工伤,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行业差别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4、社保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增减时,应在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发生的工伤,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杭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事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用人单位住所地(以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下同)的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在杭的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省部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6、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用人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在杭的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省部属用人单位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后未改变初次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工伤职工因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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