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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我市自1998年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逐年增加。《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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