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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年)的通知[失效]

  (十三)形成质量振兴的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要增加质量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质量振兴事业的支持。总结和推广质量振兴中的先进事迹和经验,表彰和奖励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财工〔1998〕6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和质量措施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第二条:“省技术创新和质量措施项目资金每年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并逐年按省级预算比例增长”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也要视财力可能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质量措施项目,并力争每年有所增长。为此,由市政府建立质量振兴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50万元用于重点质量赶超、名牌培育等质量措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定)。同时有关部门要把企业质量管理、质量状况和质量责任制作为考核厂长(经理)业绩的重要内容。对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检查中产品不合格,或者因违反纪律、工作失职等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增强全民质量意识,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
  (十四)深入持久地开展质量法制教育,增强全民质量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产品质量法》和新《刑法》中的相关内容,积极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和本市实施计划,充分发挥新闻媒介、行业组织、群众团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把专题质量宣传工作和定期质量宣传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配合上级的部署,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继续开展“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动员广大群众投身质量振兴事业。进一步把质量工作纳入依法治市的法制管理轨道。企业要履行法定的质量义务,开展依法生产和经营;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要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五)实施多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厂长(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接受质量法规和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对企业职工要进行质量意识和全面质量管理基础知识的教育培训,各行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技术业务讲座和培训,开展质量赶超、技术革新、劳动比武和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把提高劳动者技术业务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设立质量管理课程,加速培养从事质量工作的人才。中小学教材中应研究安排质量教育内容,从小培养质量意识。
  五、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健全完善质量振兴的社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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