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型采购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有关部门要强化对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依法落实质量责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重大设备采购、大宗物料采购和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规范性管理和质量监督,其涉及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或者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逐步做到符合环境管理标准。严肃处理违反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和违背客观规律的低价招标、中标的行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要以确保结构质量为重点,突出抓好城乡住宅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九)加强质量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质量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质量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教、以罚代刑、滥用职权的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健全各级案件审理制度、备案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十)加快技术进步,增强科技对质量振兴的推动力。发挥杭州科技、人才优势,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发挥在杭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促进产学研联合,加强高新技术对各个产业的渗透,重视科技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先进的工艺技术、优质新材料、科学的计量检测手段及先进的设计手段和方法,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
(十一)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强对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指导,逐步建立名牌产品的培育和保障机制,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流动。组建一批以名牌产品为龙头,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的大企业集团,争创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省、市名牌产品,不断提高名牌产品在经济中的份额和比重,发挥名牌产品的效应。进一步规范名牌产品的认定、推荐和管理工作,加强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保护省、市名牌产品和所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企业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和《环境管理》标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推进计划。重点的工业、商业、旅游、建设、交通、邮电等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体系。要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准入的要求,在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为提高质量、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扩大出口、引进外资和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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