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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2日)废止

浙江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
(浙国资发〔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向由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及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派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授权职权的人员。

  第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应正确履行省国资委授予的职权,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

  第五条 履行本报告制度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是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具体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董事长及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长,或经省国资委特别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之一;

  (三)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其中,有两名以上的(含两名),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

  第六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有关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也有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七条 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具体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经营中影响到国有股东权益的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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