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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失效]

  (六)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七)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各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条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组织全省国资监管系统干部参加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各级国资监管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经验,建立与各市府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工作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

  第八条 省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将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充分征求各市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不干预市级政府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市国资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各市国资监管部门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市级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举报各市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可督促市国资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若有必要,省国资委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市级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对省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者视情责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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