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2日)废止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浙国资发〔2006〕1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实施办法,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各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市国资监管部门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市国资监管部门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各市的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快报、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五)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