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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社[2008]190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2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本省农村户籍45周岁以下、参加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均纳入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见《汕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补助标准表》。
  其它短期培训由当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007]6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免费培训前必须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可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方可开展免费培训。属区县所辖的定点培训机构在签订培训协议后,要将培训协议复印件报送给当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开班前要将开班报告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开班报告书》(包括开班的时间、地点、专业、等级及培训人数等),以便加强监管。
  三、培训机构要组织培训对象填写《汕头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登记表(试行)》,并将培训对象个人资料录入省劳动保障厅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落实培训对象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2寸黑白相片5张等资料。
  四、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后,统一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报账资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五、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助标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全额划拨到开展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要求支付相关单位的技能鉴定费、组织宣传及跟踪就业、推荐就业等费用。
  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所管辖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要落实专人跟踪管理所辖定点培训机构教学计划的落实、培训人员身份的确认、考勤考核的登记、台账的建立和录入、就业的推荐及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并派人参与市组织的考核验收组对培训成果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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