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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每季度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专项数据。必要时,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可要求被监督单位随时提供相关的专项数据资料。

  财政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余、储蓄及运营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余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应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情况;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情况。

  以上部门还应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对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帐目核对。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内部监控,防范外部欺诈行为。应制定有效的内部业务监督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强化授权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业务的审核程序,实行复核、双签、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实行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制度,开设举报网站、举报电子信箱、举报电话,公布受理范围、受理方式、处理程序以及奖励办法等。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征缴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保险事务公开办事制度,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被保险人提供参保的有关信息及社会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公布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职工和单位工会组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纠正,追回损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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