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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现场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组成检查组,制定具体监督方案,检查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二)实施一般监督检查,提前3日通知被监督单位;对一些特殊问题的查处或突击检查,可不事先通知,直接实施检查。

  (三)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审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台帐、计算机存储数据,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

  (四)在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上记录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机构确定非现场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并通知被监督单位。被监督单位报送规定的报表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传送各项数据。监督机构也可实时采集、归纳、整理有关数据。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报表和实时传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数据,可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全面系统地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 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对监督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向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的复审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检查组或监督人员应据实修改监督报告并向监督机构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对监督报告进行审核,并针对具体情况下达监督意见书或处理意见书。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对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下达处理意见书。如有需要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作出建议处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应按监督意见书或处理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有权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意见、监督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限期期满没有纠正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纠正,仍不执行的,由监督机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处罚。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移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妥善保管归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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