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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

  2、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情况;

  3、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执行国家其他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被监督单位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1、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

  2、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的审核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核和执行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复核情况。

  (三)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核算的情况。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结余、上解、下拨、调剂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及结余额的安排进行审核:

  1、核准、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债、存放国有商业银行及进行其他投资的情况。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分为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通过实地检查而实施的监督,可采取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有关规定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检查、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有关数据和资料而实施的监督,可采取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

  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制定年度现场监督计划,年度现场监督计划需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范围、内容、预定时间、抽查比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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