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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有无截留、挪用的情况;

  (3)擅自减免、增提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有效追缴的情况;

  (5)罚收滞纳金及其划入财政专户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情况:

  (1)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2)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3)有无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上解、下拨、调剂的执行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管理和运营情况:

  (1)结余的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放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和购买国债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开户、存放、管理有无违法、违纪、违规的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其他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计算机存储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有无隐匿、伪造、变造、毁损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有无虚列支出、转移、损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其他事项: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回收情况;

  2、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3、其他需要依法监督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机构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1、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2、预算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3、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储存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及其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1、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购买国债和存放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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