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十条 在实施现场监督时,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检查、审议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监督工作;
(四)每年依法组织社会保险基金执法检查;
(五)每年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管理情况;
(六)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七)定期听取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结余、管理、运营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珠海市基金监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且具有一定会计、审计知识的专业人士兼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机构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被监督单位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1、社会保险及其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1、预算收入计划、预算支出计划的编制情况;
2、预算的审批、执行和调整情况;
3、决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管理及运营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情况:
(1)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征收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