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及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或制止。
行政监督机构在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第六条 珠海市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为: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储存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及其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珠海市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财政监督。主要内容为:
(一)对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
(三)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工作;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上解、下拨、调剂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及结余额的安排进行审核。
第八条 珠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及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第九条 行政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等财务资料、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资料、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资料、社会保险基金运营资料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记录被监督单位提供的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