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2003〕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3年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根据《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行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结余和运营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监督机构包括社会监督机构、行政监督机构、审计监督机构和财政监督机构。
第四条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指导本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并按照《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状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珠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运作全过程进行行政监督。主要内容为:
(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运营机构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