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运营和发放情况,全面掌握、分析基金运作,进行协调和实施有效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填制专项报表《珠海市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珠海市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及其它专户存放情况月报表》《珠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入库情况月报表》、《珠海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余、储情况季报表》、《珠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社保待遇发放及财政专户储蓄情况月报表》、《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情况月报表》等相关报表,当月报表于为次月的15日前(节假日顺延)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监委会办公室按照《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及时汇总分析情况, 发现问题时,进行现场监督,并定期不定期地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三、规范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
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银行、定点医疗机构等部门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个工作部门转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的“七要”精神,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行为,并进一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内部的监控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要成立业务监督室,负责财务部门、保险关系部门、五项社会保险待遇审理部门、各办事处和办事网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制定对各业务科室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及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审批权限,实行初审、复核和双签制度、授权操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减少人为错误和人情错误,加强内部的稽查。
(二)财政、地税、银行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的控制机制。
财政、地税、银行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社会保障基金运作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的侵吞、挪用行为。
(三)严格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欺诈行为。
一要建立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制度,出台《珠海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将在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纳入资格认证范围。以上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享受待遇人员在认证有效期满仍未继续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