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监委会委派,检查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群众举报,监委会委员可对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定期向监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法等重大问题可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审议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收支、结余、管理、运营情况,提出建议;
(二)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及时发现和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开展调查研究,正确运用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四)在监督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章 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监委会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组织实施。
审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与社保基金相关的报告;财政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报告;地税部门征缴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报告;审计部门提交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审报告。
第十三条 监委会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现场监督与听取汇报和审议有关报表资料的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六章 协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监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要求或主任会议提议。
第十五条 监委会会议议程由监委会办公室拟定,报监委会主任审批。监委会办公室应于会前10天向各位委员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安排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决议事项经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