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三)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监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召集成员单位联系人工作会议。
第七条 监委会的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安排。
第三章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决定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机构。下同)的监督工作;
(三)每年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等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执法检查;
(四)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五)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六)定期听取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结余、管理、运营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落实监委会确定的有关任务和措施,依法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基金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的监督;
(三)向监委会呈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四)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负责组织对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并向监委会报告;
(五)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考察学习和宣传活动;
(六)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力和职责
第十条 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