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复函
(珠府办函〔2003〕21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
你会《关于请求批准〈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请示》(珠基监委〔2003〕21号)收悉。市人民政府同意你会随该文上报的《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充分发挥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和指导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并受理群众对基金管理和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查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参保个人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代表组成。
政府代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地税、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参保单位代表从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中推选;参保个人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由工会组织及有关部门推选;专家、学者代表由市人民政府特邀。
第四条 监委会设委员20-25人,监委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其中监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监委会的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定。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协调议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