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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大病定额救助的审批程序为:
  (一)患者本人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身份或户籍证明向常住地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鄂州市医疗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诊断证明、门诊或购药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由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代表组成的三方民主联审会议联审工作。民主联审合格后,由街道民政办将申报材料直接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或设立政府办事机构的大社区持申报材料经区民政部门审查后再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接到申报材料的区民政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民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集体审批和社会公示工作。对集体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资金社会化发放手续或发放医疗救助门诊(购药)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居民住院治疗审批程序为:
  (一)患者本人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身份或户籍证明向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填写《鄂州市医疗救助对象住院通知书》或通过医疗救助管理系统,报市民政部门批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填写《审批表》,经救助对象签字并提供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用药明细、结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在医疗救助对象医疗终结时按市民政部门批复的救助标准垫付救助资金,定期与市民政部门结算。
  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居民身患重大慢性疾病进行门诊治疗审批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应同时提供门诊(购药)凭证和结账单。
  其他需要给予医疗救助的居民身患重大慢性疾病进行住院或门诊治疗的审批,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下,市、区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二次医疗救助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常见病救助由市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和补助金额,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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