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单位,直接向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二)归口省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项目,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位副组长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作为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省直各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