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支出;
(六)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补充国家资本金等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和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给予补助。
(三)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的我省文化单位给予奖励。
(四)补充国家资本金。对转企改制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五)其他经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下发通知。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名家所属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四)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