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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制定了《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经省文化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培育;
  (二)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省级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补充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咨询、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四)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名家原创文化产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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