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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解释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解释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5〕2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增加一人份集体福利分配份额”,《条例》颁行以来,许多市、县及群众咨询“集体福利”的界定范围,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做出以下解释: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中的“集体福利”是指以现金、实物等形式,对集体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由集体成员人人享有的一种利益。凡属集体福利的,在分配时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的分配份额,以对独生子女家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给予奖励。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属于集体福利,可由县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落实《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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