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珠价〔201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门诊一般诊疗费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门诊一般诊疗费自2011年8月20日起纳入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