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竞赛安排
具体安排根据参赛人数另行通知
八、竞赛规则
(一)选手须知
1.参赛选手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携(佩)戴大赛组委会签发的选手证参加比赛。
2.参赛选手必须按竞赛时间,提前15分钟检录进入赛场。并按照指定的编号位参加竞赛。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竞赛。离开赛场后不得在赛场周围高声谈论、逗留。
3.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赛场纪律,不得将相关技术资料和工具书带入赛场。所有的通讯工具和摄像工具不得带入比赛现场。
4.参赛选手在比赛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评审人员同意后作特殊处理。
5.参赛选手在比赛过程中,如遇问题需举手向裁判人员提问,选手之间互相询问按作弊处理。
6.当听到大赛结束命令时参赛选手应立即停止操作或答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比赛时间。离开比赛场地时不得将草稿纸等与比赛有关的物品带离现场。
(二)赛场规则
1.各类赛务人员必须统一佩戴由大赛组委会签发的相关证件,着装整齐。
2.各赛场除现场评委、安全巡视和赛场配备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赛场。
3.新闻媒体等进入赛场必须经过组委会允许,并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得影响比赛进行。
4.各参赛选手的陪同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赛场。
九、申述与仲裁
(一)申诉
1.参赛选手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工具和设备,有失公正的评审、计分、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2.选手申诉均须按照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工作组提出。仲裁工作组要认真负责受理申诉,并将处理意见尽快反馈当事人。
3.参赛选手在比赛时如对裁判评判有异议,在赛后4小时内向本单位领队反应,由领队通过申诉渠道上报;对比赛规程中的未尽事宜,代表队领队应在赛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竞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
1.为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保证比赛结果公平公正,组委会设下仲裁工作组,仲裁工作组负责受理大赛中出现的所有申诉进行仲裁。
2.仲裁工作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竞赛,否则视弃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