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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3.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市属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4.申领时间:招用高校毕业生履行劳动合同满1个月后,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分别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珠海市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毕业证》、《登记证》复印件(已毕业的提交);

  (4)《身份证》复印件;

  (5)高校出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证明(未毕业的提交);

  (6)提出申请补贴前一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从事灵活就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本人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属于非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3.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4.申领时间:每季度申领一次,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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