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考核的通知
各定点医院:
根据《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珠府〔1997〕61号)相关规定,拟于2011年5月下旬对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组
组 长:张笑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 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国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
戴世登(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卫生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二、考核对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市内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46家市内定点医院。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
根据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日常检查情况占50%、综合检查情况占50%。检查内容为2010年度定点服务机构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四、考核结果处理
考核情况在全市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通报。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择优予以表彰;存在冒名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收住院、过度检查治疗、滥用抗菌素等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违规医院或科室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考核评分结果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挂钩。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的,不扣质量保证金;考核成绩9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的,每降1分,扣回质量保证金3%;考核成绩70分以下的,扣回全部质量保证金。
五、其他事项
(一)检查前3天通知受检对象。
(二)检查所需资料以现场提供为准,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检查项目不得分,过后补资料不予认可;发现属于检查内容外违规的,现场记录后交由考核工作组研究处理。
(三)受检单位工作人员属异地参保的,应提供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属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