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4〕48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现就开展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下统称“年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年审。
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在本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二、年审内容
(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工规定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参加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为方便用人单位办事,可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统一时间、地点合并进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年审,按用人单位的参保机构隶属关系办理。
(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区、县级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年审。
四、年审时间和收费
(一)年审时间及地点。
在市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2005年1月份为企业自纠自查阶段;2005年2月至7月为报送材料审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