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位预算外收入超收部分支出原则上应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对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和收支脱钩的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支出,编制部门预算,确保经费供给。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要求,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兼顾的原则,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汇总编制部门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属于政府采购支出范围的,同时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的核拨。每年度,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部门预算,核定预算外收入指标,根据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票据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单位在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单位每次在购买票据时,须填写前次购买票据使用情况表,并携带已用票据存根,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购买新票据。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接受区财政、计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转移、截留资金,私设过渡性账户滞留不缴,挪用、坐支,私分及擅自用于职工福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适用条款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