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预算外资金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取消现行部门和单位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账户,在财政国库账户体系中建立统一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单位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账户。
1.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汇集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2.集中汇缴账户,用于记录反映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的财政收入活动,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该账户资金上缴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该账户资金对执收单位只进不出。
第七条 根据收缴分离的原则,预算外资金的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直接缴库程序:由当事人直接将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直接缴库的包括“票款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集中汇缴程序:由各收缴单位将不便于实行直接缴库的预算外资金如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的收入等先汇集到单位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账户,在旬末按收费项目编码填制《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码的其他收入及基金收入按照附件所规定的编码填写),集中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各单位上缴收入时,必须按照区计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编码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同时要如实填写主管部门编码、执收单位名称及编码。如不填写或不正确填写收费编码、收费项目、主管部门编码、执收单位名称及编码,此项收入将不再记入该单位上缴收费,而直接记入财政其他收费收入。单位逾期未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将由代理银行直接划款并记入财政预算收入。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收缴的收入按照部门进行分账核算,并及时向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第八条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要求,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管理。
1.对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两项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即单位或缴款人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单位不再提出其使用计划,由区财政统一调度使用;
2.各单位预算外收入中凡涉及依法纳税及按规定向区政府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项目(含预算外收入项目中明确区政府集中部分),均由区财政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予以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