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3〕8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2日第11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文件精神、《海淀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适应建设公共财政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出租房屋收入、捐资助学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源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原则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