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妨碍、阻挠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无正当职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外地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容留无照经营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清理和查处由规划部门和城管监察大队负责。
卫生、房屋管理、税务等其他各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无照经营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执行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本方案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各执法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专项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查处取缔工作,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做到查处与疏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确属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的,在配合政府工作停止违法活动的同时积极引导其办理营业执照,变无照为有照使其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对社区内确实需要安排和保留的便民服务门店和设施,街乡镇政府、民政等社区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工商、城管、卫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协调,采取积极措施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审批手续,方便社区老百姓的生活。
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留的用于无照经营的财物存放问题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积极协助解决。
各部门、各单位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共同研究解决。
第三阶段:集中复查、防止反弹、巩固打击成果阶段(7月1日至9月底)
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清理过的地区进行复查,扫清执法盲点,拔除无照经营钉子户。各地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工商、公安、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地区内无照经营实行复查取缔工作;对继续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居民或村民进行思想教育;规划、城管部门要依法对无照经营聚居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严格依据职权对无照经营从严从重处罚,坚决取缔。对无照经营场所已经被依法取缔或已经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各地区有关部门应及时销账。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底)
各执法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对本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进行总结,将查处情况、取缔无照经营长效措施、查处取缔过程中的经验、建议和疑难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海淀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同时,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领导小组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提请区四套班子领导及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检查组,按照海淀区各级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职责对海淀区无照经营取缔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作为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部门,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