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的提出与研究确认阶段
(一)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代建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费由区计委、财政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区计委有关项目需求方案,包括:建设原因、建议选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期设想、初步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三)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方案进行初步分析。对其中拟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委托代建单位对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的需求方案进行初步评估。区计委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含初步投资估算)报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条 前期手续阶段
(一)对于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项目,由区计委通知代建单位办理规划意见书、立项、征地拆迁等前期手续。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二)代建单位根据不同项目进行方案设计(含投资估算),提出代建计划和招标方案报区计委。
(三)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设计方案、代建计划和招标方案。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核后报区长专题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代建计划和招标方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理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未达到区政府批准方案要求的,代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代建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五)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并报区计委、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
(一)施工单位根据《中标合同》等进行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代建单位根据《委托代建合同》、《中标合同》等和工作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