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发〔2003〕93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6月2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日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科学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的产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建制)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中选择。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负责代建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需求,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代建单位按照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对区政府负责,承担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对代建单位负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分为四个阶段:项目的提出与研究确认阶段、前期手续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