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评选“海淀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5000元的奖金。
第九条 评选“海淀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
宪法,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自觉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三)被民政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四)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面对违法犯罪及具有危险性灾害事故临危不惧;
(五)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舍身勇为,有直接挽回经济损失或避免人身伤害行为的;
(六)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
(七)见义勇为行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
(八)有其他影响较大、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
(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资助。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区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从区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