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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区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评选“海淀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5000元的奖金。

  第九条 评选“海淀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自觉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三)被民政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四)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面对违法犯罪及具有危险性灾害事故临危不惧;

  (五)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舍身勇为,有直接挽回经济损失或避免人身伤害行为的;

  (六)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

  (七)见义勇为行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

  (八)有其他影响较大、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

  (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资助。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区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从区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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