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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3〕78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推动我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激励广大公民勇于维护正义、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经2003年4月21日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保护。非本市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区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 区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以及其它费用。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经民政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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