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责任
在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下,根据不同监管领域、不同部门职责、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形成“一个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辖区政府落实,群众广泛参与”和“部门执法、联动监管、综合治理,群防群控”的监管体系。将食品安全体系纳入公共安全体系中。
(一)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海政发[2004]6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各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
区食品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区政府办负责协助区食品办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的协调、督查和督办;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动植物疫病的监督管理,上述监管以农业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活动中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质量违法行为,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生产领域的监管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食源性疾患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集体食堂和集体用餐,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管理,承担食品卫生状况的检验检测,上述监管以卫生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执行,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商,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流通领域的监管以工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行业、食盐行业和粮油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上述监管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上述监管以药品监督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游商,上述监管以城管监察大队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并督促落实,卫生部门会同教委进行监管或管理,上述监管以教育部门为主,卫生等有关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并督促落实,卫生部门会同建委进行监管或管理,上述监管以建设部门为主,卫生等有关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公安部门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负责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违法行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房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监督;规划部门会同房管、城管监察大队等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自有房屋和出租房屋从事无证照生产加工、私屠滥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上述查处以规划部门、房管部门为主,拆除以规划、城管监察大队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上述监管以文化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配合;监察部门负责对各执法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和执法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财政部门应根据海淀区食品安全工作预算方案,保证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落实;农林委、街道工作办负责各乡镇、街道监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村域、社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监督举报体系,协调辖区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及时向区食品办通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作好食品安全进社区工作;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有关部门变更职责的,依照变更后的职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