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土地确权范围
除“四荒”地外,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都应纳入确权土地范围。
(二)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三)确定土地确权方式
1、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将全部农业用地确权确地到户的地方,要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持长期稳定。
2、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确权确地到户、或只将部分土地确权确地到户的地方,要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和确权入股的方式,将农业用地的承包权落实到每个农户。
3、人均土地较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村,可以将土地确权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在明确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地权变股权,参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或集体农业用地收益的分配。
(四)工作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结合我区实际,在全面落实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政策引导,鼓励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以户为单位,将土地流转到村经济合作社,以达到既保护和发展先进生产力,又保证农民合法收益的目的。对于坚持要按平均承包面积承包土地的农户,可以在确权的基础上确地,但同时要取消其享受村经济合作社内与土地有关的收益的权利,并不再对确地农户内的劳动力进行安置。
流转到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到劳。经过村经济合作社发包后,本地劳力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面积超过平均确权面积的部分要按规定交纳承包费;本村以外劳力承包土地的,要按全部承包面积交纳承包费。
2、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在实行确权确利和确权入股的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办法,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定期将土地经营收益合理分配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土地收益及其分配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学习准备阶段(7月16日至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