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4〕11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暂行办法》(1989年9号令),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提高政府系统办案质量,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其具体考核评比办法如下:
一、考核范围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任务的区政府委、办、局、处、公司,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二、考核等次
考核评比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建议、提案只评选优秀承办件一个等次。个人只评选先进个人一个等次。
三、基本标准
(一)合格单位标准
1、宣传落实。积极开展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9号令
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宣传活动。
2、组织落实。将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明确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列入指定科室的职能范围,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3、责任落实。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落实负责的领导和承办人员,工作有部署、有要求、有验收。
4、办理落实。办案时认真调查研究,领导和工作人员主动接触代表、委员,了解建议、提案的内容细节,交换意见;办案有理有据、有措施、有行动、有结果,不敷衍应付,不推诿、扯皮,按规定时限认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