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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农村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农村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4〕9号)


各乡(镇)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农村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海淀区促进农村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村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加快农村地区城市化进程,保证我区率先实现现代化发展目标的顺利完成,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地区是指我区各乡(镇)尚未实现城市化的地区,所称的农村地区社会事业是指上述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

第二章 保证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第三条 区财政要依法保证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的预算资金投入,保证每年农村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经费需要。

  第四条 区教育、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本部门年度预算和制订支出定额时,要向农村地区社会事业进行倾斜。各部门要将区政府每年新增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事业财政资金正常经费的20%用于增加农村地区学校、卫生院经费,以及农村地区文化事业专项补助。教育、卫生部门对所属农村地区学校和乡镇卫生院的各项财政预算内补助标准一般应高于部门内平均标准20%。

  第五条 扣除市追加专项资金等特殊因素,区财政本级对农村地区社会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区本级财政支出的整体增长幅度,也不低于当年区本级相应财政支出科目的总体增长幅度。

  第六条 乡(镇)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保证本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并保证资金的增长。

  乡(镇)政府应积极配合、努力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促进本地区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保证资金投入的用途

  第七条 区教育、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农村地区社会事业中长期目标,并相应编制发展规划。在编制本部门的整体规划时,要优先考虑农村地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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