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格式(见附件4、5、6、7、8、9)打印,由主管领导签发后加盖公章,送每位代表或委员1份(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附《代表、委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10、11),报区政府办公室2份。
(七)各承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每年年终岁首要邀请代表、委员到本单位座谈,通报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和下一年工作设想,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催办、督办和复查补办
(一)区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经常了解办理进度和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重大问题要报主管区长。
(二)办理时限过半时,各位区长、区长助理要听取本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协调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办理时限将至时,区政府办公室要进行催办,催办分电话催办、派员催办和发《建议、提案催办通知单》(见附件12),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单后,7天内必须将办理结果报区政府办公室。
(四)建议、提案完成或基本完成后,各承办单位要进行自查,弄清已答复代表、委员解决的问题是否已经解决,如因情况变化不能兑现的,应及时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区政府办公室要对全区办理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对列入复查补办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重新答复代表、委员,并按规定格式(见附件13)打印,由主管领导签发后加盖公章,送代表、委员1份,报区政府办公室2份。
(五)凡承办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办理完毕后,要写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按规定存档,存档期限与本届人代会、政协会任期相同。
(六)区政府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义务监督员,提高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各承办单位要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的监督。
五、奖励和批评
(一)每年初区政府将对上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和优秀承办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将建议、提案丢失的;